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中簡上字第175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唐光義法官吳幸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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