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李淑嘉 債務人 傅秀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9,184元│無│無│109年7月16日起至│按週年利率13%計算││││││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