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張家銘 債務人 陳振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1,239元│95年7月17日起至│19.71%│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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