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979號原告 李鳳凰 被告 顏世明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2項第1款及第3條第3項第2、第3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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