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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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978號原告 李耀東 被告 陳如珊 被告 林千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如珊等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32,000元(計算式:1,600,000元+32,000元=1,6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裁判費16,840元,尚應補繳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