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銘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銘豐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刪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24日釋放出所,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營毒偵字第87、93號、113年度營毒偵字第4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等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 甲基安 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而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趙銘豐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4月24日釋放出所,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營毒偵字第87、93號、113年度營毒偵字第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此情首堪認定。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的毒品3包,經送驗結果,均驗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07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3個,因與其內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之整體,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5的針筒2支,經檢驗結果,均驗出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82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07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可資佐證,足認前開2支針筒內已沾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依現有科技無論依傾倒或刮取等何種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沾附其內,應認該毒品已與針筒結合一體而無從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毒品,亦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至送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㈤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意旨,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偵查案號鑑定書/卷宗出處1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的針筒壹支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毒偵字第93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82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詳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毒偵字第93號偵查卷宗第45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檢驗後淨重為2.530公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毒偵字第45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07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詳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毒偵字第45號偵查卷宗第26頁)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檢驗後淨重為10.200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檢驗後淨重為1.002公克)5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的針筒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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