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自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自字第15號自訴人 葉碩堂
莊榮兆 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尉汶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葉碩堂、莊榮兆對被告提起自訴,因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該裁定業由自訴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113年8月30日收領,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上開裁定正本1份及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稽。惟自訴人於裁定送達逾5日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鄭銘仁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