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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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禁止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5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被告庚○○
號被告丁○○被告己○○被告甲○被告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檢察官聲請核發禁止處分命令(97年度偵字第6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港分行,戶名丁○○,帳號第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吉分行,戶名格利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帳號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玉成分行,戶名鑠鑽股份有限公司,帳號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均自民國97年6月16日起至97年12月15日止,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相關處分。
理由
一、按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利用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從事洗錢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6個月以內之期間,對該筆洗錢交易之財產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相關處分之命令,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有事實足認被告等利用上開帳戶進行匯款從事洗錢(涉及偵查不公開,不附聲請書為附件)。
三、經查:以上聲請事項,有聲請書及所附證物可憑,合於上開法律規定,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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