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8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八三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二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張棟樑 │台北五信銀行文山分│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貳萬陸仟壹佰肆拾伍│WH0四六九五六│││││社││元│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