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799號債權人 張鈺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亮元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㈡清償期為何?㈢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請補正利息起算日及迄日各為何?並補請求之利率及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29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該項送達生效之日期為105年4月8日,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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