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原告 霍幼芬 被告 吳尚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施俊榮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