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淯琳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20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關於法官姓名欄「法官陳又甄」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李冠儀」。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所為裁定之正本,法官姓名欄「法官陳又甄」之記載顯為誤載,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職權更正為「法官李冠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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