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91號聲請人丙○○
甲○○
乙○○共同非訟代理人 蕭翊展 律師
歐政儒 律師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丁○○○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奕華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