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26號聲請人 王儀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提出相關憑證,並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具繳納聲請費,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