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金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PLAONCECILIAGALVAN
指定送達:苗栗縣○○鎮○○路00巷00弄000號選任辯護人 邱永豪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APLAONCECILIAGALVAN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