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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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號聲請人 吳亮豐 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勞動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
1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聲請勞動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3,448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