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270號債權人宏大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古智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BH0000000、BH000000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上開票據之利息起算日如有錯誤,併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起算)。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繕本須附2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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