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164號債權人台灣大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國勳 即佳義電氣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莊國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釋明文件(如:發票或請款單)。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