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03號原告 施亦珊 法定代理人 施國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欣 、陳怡欣之法定代理人(待調本院民國107年度少調字第86號卷後確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89萬4577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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