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幸暉電子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明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幸暉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違反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幸暉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附表所示犯罪日期,因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68號判處罰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