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68號、97年度執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