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志偉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至23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及侵害法益之性質同類、行為次數、期間與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之情形,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以及就附表編號2至23前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與附表編號2至23部分,時間接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9日14時54分許106年9月25日晚間7時36分許106年11月11日晚間9時48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830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9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判決日期109年04月07日110年03月15日110年03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9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判決日期109年05月12日110年04月15日110年04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063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03號,編號2至23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7日下午1時41分許106年11月17日下午5時13分許106年11月17日下午6時14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判決日期110年03月15日110年03月15日110年03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判決日期110年04月15日110年04月15日110年04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03號,編號2至23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7日晚間9時21分許106年12月1日下午1時許106年12月1日下午6時43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判決日期110年03月15日110年03月15日110年03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判決日期110年04月15日110年04月15日110年04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03號,編號2至23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日凌晨0時45分許106年12月1日晚間7時22分許106年12月1日晚間9時5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判決日期110年03月15日110年03月15日110年03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判決日期110年04月15日110年04月15日110年04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03號,編號2至23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日下午5時3分106年12月2日下午6時49分106年12月2日下午6時4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判決日期110年03月15日110年03月15日110年03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判決日期110年04月15日110年04月15日110年04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03號,編號2至23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日晚間7時16分許106年12月4日上午11時40分許106年12月30日下午2時46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判決日期110年03月15日110年03月15日110年03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判決日期110年04月15日110年04月15日110年04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03號,編號2至23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8日下午4時28分許107年1月8日晚間8時14分許106年12月28日上午11時26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判決日期110年03月15日110年03月15日110年03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判決日期110年04月15日110年04月15日110年04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03號,編號2至23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2223罪名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9日下午2時許107年1月26日中午1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判決日期110年03月15日110年03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判決日期110年04月15日110年04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03號,編號2至23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