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4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育輝 被告 蔡茂坤 被告 蔡翔霖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62,100元(計算式:82平方公尺X42300元/平方公尺/5+607900/5【以上附表一部份】+746800【附表二部分】=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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