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2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河市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傅正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旭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二、提出相對人積欠管理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相對人李旭修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