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周慧禎 被告 洪茉 家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李岳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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