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聲請人 王亮慶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件:
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自民
國105年4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長達2年9個月,每月薪資平均新臺幣(下同)3萬元,然107年1月、
2月、3月之薪資卻分別僅剩1萬5,000元、1萬元、2萬2,000元,請聲請人說明其原因暨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請聲請人說明為何只有聲請人夫妻倆人,卻承租1樓房屋
,而每月支出高達1萬500元之租金;又請聲請人說明為何電話費高達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