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38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鄭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鄭淑娟分別於(1)民國102年3月27日、(2)民國10
2年12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3,500,000元整、(2)1,000,000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立有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二紙為證。
㈡嗣債務人鄭淑娟對前開借款僅繳至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即
未履行,依上開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共新臺幣3,501,986元整,及如附表所示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㈢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清償。是以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民國)│(民國)││├──┼─────┼──────┼──────┼───────┤│001│0000000元│自107年7月3│至清償日止│年息1.79%││││日起│││├──┼─────┼──────┼──────┼───────┤│002│792248元│自107年8月12│至清償日止│年息1.8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民國)│(民國)││├──┼─────┼──────┼──────┼───────┤│001│0000000元│自107年8月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792248元│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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