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4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翁有銘 、 翁一銘 、梁清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