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546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康呈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之違約金,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110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末按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亦有明文。是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利息請求之利率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