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附民上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1號上訴人 張淑晶 被上訴人 朱襄陽 上列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49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朱襄陽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394號判決諭知無罪,告訴人張淑晶不服原判決而請求檢察官對被告提起上訴後,本院就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在案(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7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所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吳進發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儷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