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李淑美 被告 蔡承勳 上列列被告,因110年度交上易字第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