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許家明 債務人黃 軒眉 債務人 黃克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零玖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黃軒眉 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黃克全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170,549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3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黃軒眉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4年9月1日(即第62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60,93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黃克全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克全、黃│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83%│││60933│軒眉│9月01日起│1月28日止││││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9%│││││1月2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克全、黃│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933│軒眉│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