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查閱文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35號原告 陳美華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被告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永順 被告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佳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勝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陳美慧 被告佳麗電器有限公司被告東方電器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勇安 被告中崙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淑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文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許炎灶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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