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8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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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8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坤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坤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坤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0月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李坤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36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82號、101審訴字第106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6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2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3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刑1年9月接續執行,而於101年9月23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8月17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