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8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春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春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春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10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受刑人不服而提起上訴,再經本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800號審理,後經受刑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㈡又於102年間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7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另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82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㈣嗣經本院以
102年度聲字第4121號裁定前揭諸刑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乃於102年9月10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5月9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