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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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黃正男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刑法第
354條毀損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犯嫌重大,且所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其所犯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並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4款、第8款規定,於民國96年10月30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7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