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金簡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嘉宸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暨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嘉宸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嗣就111年度偵字第9826號案件移送本院併案審理,而被告就此部分否認犯罪,本院因認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