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958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管禮

上一人

複代理人 林鼎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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