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04號原告捷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 毛仁全 律師被告興德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之1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肆萬貳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