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1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戊○○關係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號)於相對人戊○○(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處理其姊 黃春枝 遺產繼承、分割事項,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成年人受監護宣告者,應置監護人,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之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係相對人,即禁治產人戊○○(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兄,亦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因相對人之姊黃春枝於99年4月28日死亡,現為辦理黃春枝遺產繼承、分割事項,惟聲請人與相對人均為黃春枝之繼承人(黃春枝未婚,無子女,其父母亦分別於86年12月2日、82年6月19日死亡),聲請人之行為與相對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爰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堂兄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號)為特別代理人,以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14份及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各1份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禁治產人(依修正後規定,視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為相對人之兄,亦為其監護人,相對人之姊黃春枝死亡後,就處理所繼承其遺產分割之事宜,因聲請人及相對人同時為該遺產之共同繼承人,其利益相反等情,有上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並經聲請人及關係人乙○○、己○○於本院調查時陳述在卷。從而,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就其遺產繼承、分割事宜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自應准許。另本院函請相對人之其餘兄弟姊妹,即關係人庚○○、己○○、丁○○、丙○○、辛○○就本件聲請到庭或具狀表示意見,惟除己○○於本院調查時到庭就本件聲請表示同意外,其餘4人均未到庭,亦未具狀表示意見。爰依聲請人之請求及關係人乙○○到庭表示之意願,選任乙○○為相對人處理其姊黃春枝遺產繼承、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39條之2、第138條之5第2項、第131條之2第2項、第122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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