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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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148號原告 梁春燕 訴訟代理人 盧意祥 律師被告 黃能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1年9月8日由訴外人 黃隆江 設定如附表所示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1年9月2日起至86年9月1日止,惟被告對黃隆江並無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存在,故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因所擔保之系爭債權不存在而不成立。縱認系爭債權存在,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擔保81年9月2日起至86年9月1日期間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該擔保債權總額應於存續期間屆至時即告確定,依請求權最長時效期間15年計算,系爭債權最遲於101年9月1日罹於時效而消滅,且被告亦未於時效完成後5年之除斥期間內即106年9月1日前實行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又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仍存在,對於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自有所妨害,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以塗銷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為證(見本院卷第19-2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見本院卷第49-51頁),核與其所述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結果,應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
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原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日期屆至而確定。民法第881條之1、第881條之15、第881條之12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復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其發生、存續及消滅均從屬於所擔保之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雖因其「擔保一定期間及一定範圍內所發生不特定債權」之特性,其從屬性於所擔保債權確定前受到相當之緩和,然於其確定之際,最高限額抵押權即應恢復與普通抵押權相當之從屬性,倘其確定時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應告消滅。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債權
,未曾於15年內行使其請求權,亦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內,行使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且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已因存續期間屆至而確定,並無擔保債權存在等情,又被告就原告所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業如前述,況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之債權確定期日已屆至,則依前述民法第881條之15及第881條之12第1項第1款之規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應不再屬於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且因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日期屆至,故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擔保之債權,應甚明確。從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確定不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禕行附表:
不動產抵押權人擔保債權金額債權額比例設定權利範圍備註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黃能斌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000萬元1/11/1字號:中字第047127號登記日期:81年9月8日存續期間:自81年9月2日至86年9月1日清償日期:86年9月1日利息(率):無遲延利息(率):無違約金:無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隆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