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69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汪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 汪玉如 於民國103年4月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加計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下同)三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相對人汪玉如應給付聲請人43,830元,及自106年4月17日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自10
6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43,830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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