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應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惠雪
一、債務人黃應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叁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應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惠雪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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