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387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王振安 債務人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黃陳密人之1債務人 張黃淑惠 債務人 黃劉百合 債務人翔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陳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玖拾陸萬柒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