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美珍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聲請人之聯合徵信中心報告中有曾經協商紀錄,請提出協商情形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陳報協商是否成立、成立時間、每期繳納金額、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或仍履行中。
2.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3.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現有無領取任何形式之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所有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4.聲請人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