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原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林聖淞 被告 洪欣怡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9年度審原易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陳俐文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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