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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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3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郭文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7年間曾參與前置協商並成立,協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67元,協議方案為120期,9%利率,期付金596元,原契約為信用卡契約,然債務人未依前置協商之規定繳款,依前置協商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二)債務人於91年8月15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3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違約金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自91年8月15日起至97年12月9日止之消費款45,868元未按期給付。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0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文全│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5868││月1日起│││││元│├──────┼──────┼───────┤││││自民國97年12│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0日起│月31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文全│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45868││月10日起││500元,違約金│││元││││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