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9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禹彤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25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0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侯禹彤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侯禹彤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其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於同案被告孫翊、楊仁禾、 許詒倩 、 陳姵妤 被訴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欣怡
法官陳嘉臨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