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九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予不起訴處分,惟該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應係毛重一.四公克,聲請人誤載為毛重一‧二公克)係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