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強制工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一一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宣告強制工作處分三年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但所宣告之刑則仍需執行,本院經核所請尚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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